1、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但是,采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销售药品。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人体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3、《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部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的地方政府规章,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4、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认证跟踪检查、抽查检验等制度,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
在原料药反垄断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原料药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原料药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原料药领域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今后,制剂企业并购、联合原料药,自己生产原料药或是趋势。不过,这终究是一个比较长的市场角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对原料药市场依法进行反垄断执法监督,对价格垄断等问题进行查处,缓解原料药不合理的涨价,仍然是必要的。
第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妥善保存。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质量情况、验收人签名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必须使用通用名,对于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的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不同生产企业及不同规格的药品,医疗机构的采购选择不能超过两个品种。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实施范围 药品出入库复核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对于药品的出入库环节都必须遵守该制度。主要内容 制度要求 所有进出库药品必须进行记录和复核,防止漏记录、错记录的情况发生。进出库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资料缺失或错误。
必须遵守:A、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B、药品保管制度 ;D、药品购销记录制度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