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于1999年6月15日颁布,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以来,对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该法规共分为六章,包括了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如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对药品流通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5、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药品流通是什么?药品流通是指药品从制药企业到最终消费者的全过程,是药品由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向消费者移动过程中所经过的各个环节,以及涉及的各方面利益主体的统称。
6、《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部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的地方政府规章,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包括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在内的11个城市实施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法律分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目的是让人民群众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通过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减轻患者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支出,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高老百姓医疗保障水平。
药品费用降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通过确保采购量,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得患者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所需药物。 医疗结构收入调整:此政策推动了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的转变,通过结余留用等激励措施,鼓励医生合理用药,同时提升了医疗机构的管理效率。
在严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进一步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为患者带来福音。“4+7”试点全面落地平稳实施已近半年,执行效果超过预期,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同时大幅降价,显著降低了相关疾病药费负担。
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的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办法》明确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才能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
其中,网售处方药是新规中关注度最高的内容之一。 在该《办法》出台之前,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美团买药等医药电商已率先试水网售处方药。虽然非处方药销售依然是网上售药的主要形式,但得益于便利性等因素,处方药线上销售规模近几年增长迅猛,有数据显示,处方药线上销售额已经超过1000亿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在2023年的医药零售市场中,新冠疫情的余波尚未散去,健康产业正面临深度医改与健康观念转型的双重影响。一个显著的趋势是,线上购药的崛起势头迅猛,B2C模式的增速远超实体店,这无疑为传统药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新零售的崛起实体药店尽管规模有所下滑,但连锁化扩张的步伐加快,竞争愈发激烈。